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双一流”二期建设任务,推进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培养,加强与国际一流高校科研、人才培养合作,学校实施本年度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人员选派工作,通知如下:
2.各学院公派出国研究生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获批项目学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重点选拔成绩优异、具有科研潜力且具有爱国主义情怀的学生,并对选拔对象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进行严格把关。
3.各学院学生均可依据获批项目专业小类方向,向相应项目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公派出国研究生工作小组自行决定其他学院学生申请选拔工作。
我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我校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我校正式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一)符合《2024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详见)。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素质优秀,身心健康,无违法法纪记录。
3.已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或未通过当年专家评审。
4.对于档案不在学校定向就业研究生的资格审核应由其档案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等部门对其涉密身份、所从事工作敏感性给予认定,明确其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定向就业培养协议中是否包含关于公派留学等事项,并由其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学生派出并知晓后续存在的风险等情况的告知函。
1.各学院应进行思想道德、心理健康、保密教育、学术诚信等方面的行前教育和培训,加强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2.同基金委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
2.本项目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各学院应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政策和要求,结合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的需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学院2024年创新项目实施办法,组织遴选、推荐工作。
(1)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经历及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2)国外导师的学术背景、领域内影响力、对往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指导情况、同期指导的学生数量等。
(4)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及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等。国家留学基金委会对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做重点审核,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等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未通过,均不会被录取。
留学人员派出后,推选学院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学校、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每3月)向学院提交研修报告,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并向研究生院提交《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回国(境)登记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打印)。
推选学院应于每年10月初将学院派出的项目年度工作总结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年度总结包括当年选派情况、当年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往年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果、典型事例;已回国人员去向、主要工作业绩;执行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提交的年度工作总结制定学校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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