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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KY11 :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云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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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KY11 :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5-04-09 11:06:57访问量:

  

建工KY11 :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图1)

  建工KY11 :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原标题:建工KY11 :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注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约定,在本期债券发行环节,不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会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实施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8.01%、76.79%、76.28%和76.92%,负债总额分别为1,585.75亿元、1,674.97亿元、1,776.44亿元和1,839.04亿元。近年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保持在较高水平,负债规模偏大,较高的负债规模增加了发行人财务费用支出,相应加大了发行人债务压力。倘若销售市场或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发行人得不到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销售回款或融资能力受到限制,则无法及时支付原材料款、结算款等,发行人或面临较大的资金支付压力。

  发行人近年来由于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流动资产规模和流动负债规模也随之上升。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流动比率分别为1.33、1.24、1.24和1.26;速动比率分别为0.96、0.87、0.92和0.96。截至2024年6月末,发行人1年以内(含1年)到期的有息负债合计312.65亿元,占有息负债的比例为36.75%。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分别为411.18亿元、454.23亿元、394.95亿元和390.24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23%、20.82%、16.96%和16.32%;合同资产分别为332.38亿元、332.94亿元、348.48亿元和406.82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6.35%、15.26%、14.96%和17.02%。2021年,发行人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已完工未结算款在合同资产计量。发行人的存货主要为自制半成品及在产品和库存商品(产成品),上述两项合计金额占存货总额的比例超过95%。发行人存货及合同资产规模较大,一方面降低了资产流动性,另一方面发行人开发成本及工程施工价值主要取决于房产市场行情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考虑到土地和项目建设成本上升以及房价的变动,发行人存货资产存在跌价的风险,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受限资产账面价值为195.96亿元,占当期末总资产比例为8.41%,其中受限货币资金主要是票据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受限存货及其他资产主要用于银行贷款抵押。发行人受限资产金额较大,若发行人受限资产比例进一步提高,其经营和融资情况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3.89亿元、78.54亿元、95.50亿元和-76.19亿元。发行人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业务,由于项目付款周期及工程款项回收周期存在季节性特征,导致发行人近年来经营活动净现金流波动较大,发行人在获取资金的能力上存在一定风险。如果项目投资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项,会造成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过大,可能会影响未来发行人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能力。

  发行人已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三季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敬请投资者关注。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合并口径下资产总额2,409.20亿元,负债总额1,876.32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32.88亿元;2024年1-9月,发行人合并口径营业总收入923.54亿元,净利润8.3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54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0.29亿元。2024年1-9月,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80.29亿元,较上年同期净流出增加67.49亿元,降幅801.19%。主要为房地产业支付购地款同比增长较多所致。具体情况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期债券不提供担保,亦没有采取抵押、质押等其他增信措施。尽管在本期债券发行时,发行人已根据现实情况安排了专项偿债账户和偿债保障措施来控制和降低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风险,但是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由于不可控的市场、政策、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目前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不能完全、及时履行,进而影响本期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若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及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未能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可能将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偿付。若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期债券的本息,债券持有人亦无法从除发行人外的第三方处获得偿付。

  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品种二基础期限为5年,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

  在本期债券存续的首个重新定价周期(第1个计息年度至第M个计息年度,品种一M=3,品种二M=5)票面利率将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基础期限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的确定方式: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M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M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品种二基础期限为5年,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

  4、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或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5、本期债券设置了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

  6、本期债券设置了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

  7、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如果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可能给投资人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作出资信维持承诺,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不发生一个自然年度内减资超过原注册资本20%以上、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并约定如发行人违反资信维持承诺且未能在半年内恢复相关承诺要求或采取相关措施的相应采取救济措施。具体偿债保障措施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机制”。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通过发行条款的设计,本期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将作为权益工具进行会计核算。若后续会计政策、标准发生变化,可能使得已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从而导致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上升的风险。

  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利息支出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除此以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人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其他税款亦由投资人承担。

  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期可续期公司债券续期情况、利率跳升情况、利息递延情况、强制付息情况等事项,并就可续期公司债券是否仍计入权益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专项说明。债券存续期内如出现导致本期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事项的基本情况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北 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经公司股东批复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 200亿元)的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证监许可[2024]1570号)

  本次债券项下的第一期债券,即“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 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就本次债券而言,通过认购、受让、接受赠与、继承等合 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次债券的主体,两者具有同一涵义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和 2024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定假日)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投资人 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人认购债券利率 (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 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建设-移交,即由承包商承担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融资,工 程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业主按协议向承包商分期 支付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及项目收益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 模式。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 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 立合同,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 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

  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 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总承包,并对 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注: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8.01%、76.79%、76.28%和76.92%,负债总额分别为1,585.75亿元、1,674.97亿元、1,776.44亿元和1,839.04亿元。近年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保持在较高水平,负债规模偏大,较高的负债规模增加了发行人财务费用支出,相应加大了发行人债务压力。倘若销售市场或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发行人得不到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销售回款或融资能力受到限制,则无法及时支付原材料款、结算款等,发行人或面临较大的资金支付压力。

  发行人近年来由于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流动资产规模和流动负债规模也随之上升。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流动比率分别为1.33、1.24、1.24和1.26;速动比率分别为0.96、0.87、0.92和0.96。截至2024年6月末,发行人1年以内(含1年)到期的有息负债合计312.65亿元,占有息负债的比例为36.75%。

  与此同时,为确保发行人诚信履约并保证各类预付款能得到恰当的使用,业主通常对其所提供资金的调用进行限制,并通常要求发行人采用现金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作为担保。由于工程承包业务具有上述特点,因此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扩张能力在相当程度上依赖发行人资金的周转状况。若客户不能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结算款,则发行人在推进合同工程的施工方面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此外,近年来发行人承接的PPP项目增加,而PPP项目融资金额较大,在运营期才能回收项目总投资及实现收益,因此进一步加大了资金周转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分别为262.21亿元、292.87亿元、322.93亿元和357.64亿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12.90%、13.43%、13.87%和14.96%;其他应收款分别为122.59亿元、118.58亿元、101.95亿元和97.87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03%、5.44%、4.38%和4.09%。发行人应收类款项最主要是应收项目工程施工款及项目保证金等,整体规模较大,占总资产比例相对较高,对发行人资金形成占用。若上述款项不能及时收回,可能会对发行人的资金周转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分别为411.18亿元、454.23亿元、394.95亿元和390.24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23%、20.82%、16.96%和16.32%;合同资产分别为332.38亿元、332.94亿元、348.48亿元和406.82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6.35%、15.26%、14.96%和17.02%。2021年,发行人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已完工未结算款在合同资产计量。发行人的存货主要为自制半成品及在产品和库存商品(产成品),上述两项合计金额占存货总额的比例超过95%。发行人存货及合同资产规模较大,一方面降低了资产流动性,另一方面发行人开发成本及工程施工价值主要取决于房产市场行情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考虑到土地和项目建设成本上升以及房价的变动,发行人存货资产存在跌价的风险,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受限资产账面价值为195.96亿元,占当期末总资产比例为8.41%,其中受限货币资金主要是票据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受限存货及其他资产主要用于银行贷款抵押。发行人受限资产金额较大,若发行人受限资产比例进一步提高,其经营和融资情况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流动负债总额分别为1,118.64亿元、1,250.96亿元、1,265.72亿元和1,280.91亿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0.54%、74.69%、71.25%和69.65%,流动负债规模及占比保持较高水平,其中,发行人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469.73亿元、532.34亿元、678.60亿元和683.96亿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9.62%、31.78%、38.20%和37.19%。总体来看,发行人流动负债规模增长主要是经营规模扩大所致,流动负债占比呈波动下降趋势。若未来发行人不能有效控制流动负债规模的增长,将造成一定的短期债务偿还压力。

  截至2024年6月末,发行人有息负债余额为850.72亿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46.26%。发行人有息债务总额偏大,未来面临一定的偿债压力,此外发行人永续债存续规模较大。虽然发行人偿债能力、声誉和信用记录均良好,并同时与多家商业银行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但随着发行人项目的增多,发行人未来的资金支出需求仍然较大,如果未来发行人利润、现金流量及融资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发行人资金周转,从而导致偿债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建筑施工,整体行业呈现高度市场化的特征,竞争较为激烈,核心主营业务毛利率偏低。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建筑施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8.14%、7.50%、6.43%和6.73%。虽然发行人在不断扩大承接项目的规模的同时加强业务精细化管理,通过优化流程管理、强化成本管控等方式充分提升业务利润,但行业因素导致的毛利率偏低仍然影响了发行人的盈利指标。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和财务费用)分别为89.99亿元、94.06亿元、89.40亿元和41.52亿元,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4%、7.26%、6.88%和6.38%。发行人期间费用以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为主,若发行人未来不能很好的控制期间费用的规模,将影响其利润水平。

  发行人的投资收益主要由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构成,投资收益整体较为稳定。如果被投资单位或者金融资产投资不能产生稳定的收益,将会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3.89亿元、78.54亿元、95.50亿元和-76.19亿元。发行人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业务,由于项目付款周期及工程款项回收周期存在季节性特征,导致发行人近年来经营活动净现金流波动较大,发行人在获取资金的能力上存在一定风险。如果项目投资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项,会造成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过大,可能会影响未来发行人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能力。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少数股东权益分别为239.19亿元、210.85亿元、130.17亿元和110.78亿元,占所有者权益合计的比例分别为53.51%、41.65%、23.56%和20.08%。发行人少数股东权益占比较大,若未来少数股东权益持续增加,可能对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在资本项下仍处于管制状态。人民币的币值受国内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和货币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施工业务主要在国内,营业收入以人民币结算,但仍存在一定的境外业务;发行人主要的外币结算种类除美元外,还有一部分欧元、利比亚第纳尔、卢旺达法郎等不可自由兑换的币种,且外币结算种类、金额随项目委托方所在国家的不同而变化。外汇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发行人出口产品及进口设备及物料的价格,汇率的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具有双重影响。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可能会减少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同时进口设备及物料的成本也可能因此下降;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可能增加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同时增加发行人进口设备及物料的成本。汇率的变动也将影响企业以外币计价的资产、负债及境外投资实体的价值,影响发行人采购销售数量、价格、成本,间接引起发行人一定期间收益或现金流量变化。此外,对于采用非自由兑换货币结算的项目,易受所在国政治、经济波动影响,存在币值贬损的风险。

  发行人近年建筑施工业务新签合同额保持较大规模,最近三年分别为1,843.15亿元、1,901.96亿元和1,987.42亿元,项目类型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为主。整体来看,发行人新签合同保持较大规模可为未来业务发展提供良好支撑,但截至2024年6月末,发行人在建、拟建项目以及PPP项目等投入金额较大,未来可能面临投资支出较大的压力。

  发行人涉及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建材销售、环境工程和服务业等产业,多元化的产业发展,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盈利水平,分散单一业务的市场集中风险,但同时也将给发行人带来开拓新市场的相应风险,跨行业经营风险的增加将增加发行人管理的难度。

  我国的建筑业从业企业数量众多,行业集中度低,市场竞争激烈,整体利润水平偏低,属于完全竞争性行业。此外,国外大型建筑公司陆续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参与国内建筑市场竞争,其凭借资本、技术、信息、装备等方面的优势,抢占市场份额。

  尽管国内建筑企业并购活动日益频繁,提高了行业集中度,且发行人为北京市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同时2019年11月根据北京市国资委“京国资〔2019〕140号”文的通知对市政路桥进行了合并重组,进一步增强了发行人在建筑行业的规模优势和品牌优势。但整体来看,发行人核心主营业务未来一段时间内依然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若公司不能有效强化自身竞争优势,巩固现有优势地位,可能造成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下滑,从而对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建筑施工行业属于资源、材料消耗性行业,钢材、水泥、砂石料等原材料支出占发行人总成本的比重较大。而且,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周期相对较长,期间原材料价格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虽然发行人的合同一般包含价格调整条款,发行人可以要求收取因原材料成本突然上升而导致的额外成本,但是以上因素的变化,仍有可能使发行人项目存在成本超支的风险,使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的利润,甚至可能产生亏损。因此,发行人在承建工程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工程分包是目前建筑业普遍采用的经营方式,聘用劳务分包商将会提高发行人承接项目的能力、减少聘用大量劳动力的需求以及提升履行合同的灵活性。发行人作为总承包商,对于部分专业性强的工程或委托方指定的工程,通常会外包给其他企业,分包商的技术素质和施工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而影响发行人的声誉。

  发行人大部分合同均与客户约定按照项目进度分期付款,发行人经常需要在客户付款前向项目投入资金。此外,客户通常会预留合同金额的一部分(一般在5%左右)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结束后才会支付。如果客户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返还质量保证金,可能对发行人的营运资金和现金流构成压力;若客户拖欠付款的项目成本支出较大,可能会挤占本可用在其他项目上的资金,进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近年来,发行人作为社会资本方与工程总承包方,已组织运作多个PPP项目,涵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领域、城市综合建设领域等。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在建PPP项目总投资191.61亿元,项目累计已投入金额144.45亿元,已实现回款43.97亿元,PPP项目部分处于在建状态,尚未形成阶段性回款,部分项目存在回款不及预期的情形。业主方多为地方政府或地方国有企业,回款有较强保障。运作PPP项目对发行人投资决策、项目运营管理、资金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202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对PPP项目在制度层面进行大幅改革,废止由财政部主导PPP业务模式,仅保留发改委主导的特许经营模式并将其确立为新阶段PPP实施的机制。2024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废止了系列存量PPP政策文件。如投资项目无法获得预期收益,将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PPP制度体系改革亦将对投资项目推进产生不利影响。

  建筑工程项目由于建设周期较长,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仅承受着工程进度的压力,施工质量的考验,而且容易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面临着项目延迟交付、质量不高、降低资源使用效率等风险,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自始至终离不开施工企业与业主的紧密合作,而BT、PPP项目的顺利开展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在港口、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交通基建等方面的投资。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2021年4月13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上述文件对于各地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尚不明朗,可能导致各地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预算大幅缩减,从而影响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进度,项目的停建或缓建均会对回款产生不利影响,并有可能产生减值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即由未来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而引发的风险,建筑业是安全事故多发的行业之一。建设部[2006]18号文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外地区发生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行人所处的建筑行业的业务活动多发生在野外、高空或地下,作业环境十分复杂、艰苦,这决定了其属于高危行业,该行业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受到政府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监管。如发行人无法完全满足相关方面的监管要求,可能导致项目无法通过竣工验收或者被暂停、终止相关的业务合同,甚至遭受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从而直接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活动。政府亦有可能出台新的关于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与政策,导致发行人相应的成本费用增加,从而对发行人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核心主营业务所处的是建筑施工领域,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虽然发行人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由于恶劣自然环境等非人为因素,仍然存在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因关系人身、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较大,若危机公关处理不到位,突发事件将直接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等情况发生,发行人面临突发事件引发的经营风险。

  随着公司海外业务的稳步推进,海外业务的资产规模逐步扩大,地理分布日趋广泛。但国际工程承包项目较之国内项目面临更复杂的风险环境。如果我国与项目业主所在国双边关系发生变化,或者项目业主所在国发生政治动荡、军事冲突等突发性事件,或所在国政府换届选举等重大政治事件都将影响发行人国外项目的施工进度。如果项目业主所在国发生严重的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将可能导致所在国外汇储备下降,业主丧失支付能力,或者项目结算货币汇率巨幅波动,进而可能会影响发行人国外项目的盈利水平。

  作为以建筑施工为主业的企业,发行人需要签订诸多合同,包括招投标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设备租赁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委托加工生产合同等,合同体系较为复杂。此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因不及时付款而产生的材料及人工费清偿责任以及因委托方拖延付款导致的债务追索权,都有可能导致诉讼事件,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决诉讼,如后期案件判决结果未能达到发行人预期,则发行人存在应收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计提相应预计负债的风险。

  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共321家法人单位,下属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设计、科研、施工、建筑安装、房地产等多个产业,承揽工程项目以北京为主,兼有京外、境外项目。众多子公司的经营效益、生产质量、生产安全等都直接影响到发行人的声誉,此外,发行人许多子公司在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上比较相似,在某些工程招标上有可能产生相互竞争的情形,增加了发行人对业务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以及内部控制的难度。这些因素对发行人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储备提出了较高要求,从而给发行人的管理带来一定风险。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设置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市国资委委派4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2人。发行人目前实际在职监事1人,为职工监事。北京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关于“优化审计署职责”、“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改革方案精神,及《调整国务院国资委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关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的机构和编制调整精神,于2018年11月9日向各派驻企业发出的《监事会职责划转通知》,“将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划给市审计局,不再设立国有企业监事会,原国有企业监事会履职至2018年11月14日;各派驻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监事会相关内容,原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再担任各派驻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就此,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北京市国资委委派至发行人监事会的4名专职监事已不再继续履职。发行人缺少专职监事履职的情形系北京市国资委关于监事会职责机构编制调整所致,相关改组工作正在推进中。发行人将尽快与市国资委沟通,完善监事会成员构成,规范公司监事会治理结构,以满足相关法律及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发行人承担的项目多为房建工程,施工环节多、施工技术复杂、项目组织系统性强,因此管理、资金、人文环境、自然条件或其他条件变化都会影响工程质量。若发行人在项目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未能确保原材料以及施工技术符合业主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发行人承建的工程可能出现问题,使发行人面临修复及索赔的风险,不仅影响发行人收益,还将损害发行人的声誉,不利于发行人市场开拓。同时,发行人开展的施工总承包业务一般约定合同总金额的5%-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发行人管理不到位、技术运用不合理或技术操作不规范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隐患,发行人可能面临索赔或无法收回质量保证金的风险。

  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开拓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核心经营管理人才在经营管理上的才能,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产业经验、专业知识对发行人的发展十分关键。发行人开展业务亦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才,包括设计、施工、项目管理及营销的专业人员。如果发行人无法吸引或留任上述人员,且未能及时聘得具备同等资历的人员替代,发行人的业务管理与增长将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发行人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控制度,治理结构较为稳定。然而,近年来国内企业也曾出现董事、监事以及高管因各种原因导致管理层不稳定或者治理结构频繁变动的情况。如果发行人出现管理层大幅变动或机构设置大幅调整等突发事件,可能会对发行人治理结构产生影响。发行人未来可能存在突发事件引发公司治理结构突然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建筑业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为提振宏观经济,我国政府推出了包括十大产业振兴计划、新能源发展计划及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划等一系列经济刺激政策,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近期,政府针对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现象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行业的投资结构和增速。如果发行人不能根据宏观调控政策及其对建筑业的影响适时调整发行人发展战略与经营策略,可能对发行人的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房地产行业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国家对房地产业务的各个环节均实施监管和调控,行业政策涉及范围较广。我国房地产市场总体上已进入总量高位、增速低位的存量时代,依靠高杠杆实现高增长的“金融红利时代”成为过去,行业洗牌与整合进一步加速。为了促进房地产行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家在未来可能出台新的调控政策。如果发行人不能适应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则有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建筑施工业务会产生废气、粉尘、噪音,产生一定的负外部性。虽然发行人对项目加强管理监控,并不断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经验,但我国对环境保护的力度趋强,对原材料、供热、用电、排污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排除在未来几年会颁布更加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的可能性,发行人可能会因此增加环保成本或其他费用支出。同时,由于环保审批环节增加、审批周期加长,有可能对发行人部分项目的开发进度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发行人部分所属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相应期限内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发行人所在行业利润率较低,政府的税收政策是影响发行人经营的重要外部因素。如果未来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及调整,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和现金流,并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施行的经济政策、货币政策及国际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市场利率水平的波动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同时,债券属于利率敏感型投资品种,由于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且期限较长,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使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申请本期债券在上交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交所交易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和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在上交所上市后本期债券的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因此,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在购买本期债券后可能面临由于债券不能及时上市流通而无法立即出售本期债券,或者由于债券上市流通后交易不活跃甚至出现无法持续成交的情况,不能以某一价格足额出售其希望出售的本期债券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期债券发行时,发行人已根据现实情况安排了偿债保障措施来控制和降低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风险。但是,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由于不可控的市场、政策、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目前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不能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进而影响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本期债券不设担保,能否按期足额偿付本息完全取决于发行人的信用,且本期债券的期限较长,在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国家相关政策、资本市场状况等外部环境以及发行人本身的生产经营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些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以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可能会使债券持有人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发行人目前资信状况良好,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发生重要业务往来时,未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发行人亦将秉承诚信经营的原则,严格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承诺。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果由于发行人自身的相关风险或不可控制的因素使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发行人出现不能按约定偿付到期债务本息或在业务往来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况,亦将可能使本期债券持有人受到不利影响。

  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考虑到资信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的评级是一个动态评估的过程,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若出现任何影响发行人信用级别的事项,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主体的信用级别,都将会对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在本期债券发行时,发行人已根据现实情况安排了偿债保障措施来控制和降低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风险。但是,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由于不可控的市场、政策、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目前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不能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进而影响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有权按照发行条款约定递延支付利息,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如果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投资者获得本期债券利息将可能面临回收期较长的风险。

  本期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后计入所有者权益,可以有效降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对财务报表具有一定的调整功能。本期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如果发行人在可行使续期选择权时不行权,则会导致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上升,本期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后续不行使续期选择权会加大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波动的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可能使得本期债券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从而导致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上升的风险。

  (三)注册文件:发行人于2024年11月1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70号),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0亿元公司债券。

  (四)发行金额: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为不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分为两个品种。本期债券引入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回拨比例不受限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期债券发行申购情况,在总发行金额内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品种二基础期限为5年,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

  (七)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在本期债券存续的首个重新定价周期(第1个计息年度至第M个计息年度,品种一M=3,品种二M=5)票面利率将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基础期限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的确定方式: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M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M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十七)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品种一首个周期的付息日为2026年至2028年间每年的4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品种二首个周期的付息日为2026年至2030年间每年的4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八)兑付方式: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期债券于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止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二十一)本金兑付日期: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二十七)税务处理: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利息支出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除此以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人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其他税款亦由投资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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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品种二基础期限为5年,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

  若行使续期选择权,发行人将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披露:1、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2、债券期限的延长时间;3、后续存续期内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利率计算方法。若放弃行使续期选择权,发行人将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明确将按照约定及相关规定完成各项工作。

  (二)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或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递延支付利息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2、本次利息的付息期间、本次递延支付的利息金额及全部递延利息金额;3、发行人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约定的声明;4、受托管理人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递延支付利息条件的专项意见;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意见。

  (三)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

  (四)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

  (五)初始票面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首次发行票面利率在首个周期(第1个计息年度至第M个计息年度,品种一M=3,品种二M=5)内保持不变。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M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并在后续重置票面利率时保持不变。

  如果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后续每个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当期基准利率为重新定价周期起息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M年(品种一M=3,品种二M=5)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九)赎回选择权:除下列情形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布,不可撤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本期公司债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次公司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并按照规则要求开展相关登记结算安排。

  北京建工一直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方针,围绕“建设行业一流的工程建设与综合服务集团”的总体战略部署,以科技创新推动企业发展,进一步提高了公司在行业的技术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获奖数量保持行业领先水平。在“十三五”期间,北京建工研发投入强度由1.2%逐年递增至2.1%,保障了科技创新工作有序开展,期间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61项,省部级科技成果66项;获詹天佑奖5次,国家级科技进步奖2次,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22次,全国性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38次;期间申请专利679项,主参编标准规范96项,省部级工法65项;19个项目获“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11个“项目获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称号,30个项目获“省部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

  通过持续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北京建工创新体系不断完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截至2023年末,北京建工已建成国家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个,北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6家,市科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北京市重点实验室1个,56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通过长期组织重点课题研究,北京建工核心科技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已形成三级研发项目序列,分层级组织开展科技研发,十大核心技术有力提升。在超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深基础与地下空间、大型钢结构与预应力结构、城市轨道交通与市政路桥工程等传统产业技术方面取得新突破,在环境修复与资源循环利用、绿色低碳智慧城市发展模拟预测与决策支持、建筑工业化与新型建材制备、既有建筑改造与城市更新、信息化应用与BIM+等新兴产业技术实现新升级。

  “十四五”期间,北京建工继续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发挥科技创新创效和技术支撑作用,持续提升集团科技实力、学术地位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完善集团科研创新体系,加大研发投入,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新技术的“制高点”和新产业的“孵化器”,抢占技术前沿和市场高端,大力鼓励各业务单元的研发创新,并发展成为具有独立市场规模的新业务、新领域。因此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将持续保持技术创新能力和科创属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4年12月修订)》之“第七章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节发行主体规定:“科创企业类发行人应当具有显著的科技创新属性,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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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为76.92%,不高于80%。发行人最近三年研发费用分别为34.57亿元、38.26亿元和36.85亿元,发行人研发成果所属建筑施工业务板块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78.34%、77.53%和77.48%,符合上述标准(一),依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出具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及业务发展目标等因素,发行人可认定为科创企业类发行人,本期债券可认定为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5)认定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3年2月3日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第29批新认定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23〕139号),在公布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全部)中,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在列。

  根据本次债券发行时间和实际发行规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公司债务结构调整计划及其他资金使用需求等情况,发行人未来可能调整用于偿还有息债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及运营、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等用途的使用明细及具体金额。

  务管理制度,将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如发行人将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由内部银行事业部拟定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案,提交内部银行主任、分管财务的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并采取有效内部控制措施,合理配置补充流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确保补充流动资金遵守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确保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实施。发行人将提前做好临时补流资金的回收安排,于临时补流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的相应付款节点的孰早日前,回收临时补流资金并归集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计划需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可能发生调整,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内部决策和审批,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依然符合相关规则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监管。本期债券的资金监管安排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设立、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的约定对募集资金的监管进行持续监督等措施。

  本期债券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监管银行就本期债券在募集资金到账前签订《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由监管银行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对专项账户进行共同监管。监管协议主要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监管方式、监管银行的更换等事项。

  发行人于2022年8月15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89号),公开发行一年期以上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不超过170亿元,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面值余额不超过30亿元。

  2022年9月,发行人发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二),债券简称分别为“22建工Y5”和“22建工Y6”,债券期限分别为3+N年和5+N年,发行规模分别为10亿元和20亿元。“22建工Y5”和“22建工Y6”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一致。

  2023年3月,发行人发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为“建工KY01”,债券期限为2+N年,发行规模为20亿元。“建工KY01”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一致。

  2023年4月,发行人发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债券简称分别为“建工KY03”和“建工KY04”,债券期限分别为2+N年和3+N年,发行规模分别为10亿元和20亿元。“建工KY03”和“建工KY04”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一致。

  2023年6月,发行人发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为“建工KY05”,债券期限为3+N年,发行规模为20亿元。“建工KY05”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一致。

  2023年7月,发行人发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四期),债券简称为“建工KY06”,债券期限为3+N年,发行规模为15亿元。“建工KY06”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一致。

  2023年9月,发行人发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一),债券简称为“建工KY07”,债券期限为2+N年,发行规模为15亿元。“建工KY07”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一致。

  2024年3月,发行人发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建工KY09”,债券期限为3+N年,发行规模为15亿元。“建工KY09”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一致。

  2024年3月,发行人发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4建工K1”,债券期限为10年,发行规模为10亿元。“24建工K1”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一致。

  2024年4月,发行人发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为“24建工K2”,债券期限为5年,发行规模为15亿元。“24建工K2”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一致。

  代理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及本行业有关的企业财产 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代理货物运 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对外派遣工 程、生产及服务行业所需的劳务人员(不含海 员);制造商品混凝土;授权进行国有资产经营管 理;投资管理;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经营;建 筑工程设计;专业承包;建筑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建筑机械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技术除外;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 述境外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的出口;物业管理; 房屋、写字间出租;绿化、保洁服务;销售商品混 凝土、环保专用设备、环保产品、机械设备、建筑 材料。(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984年北京市建筑工程局改组为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1992年经北京市政府批准组建为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国资工〔1995〕241号”《关于授权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经营管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批复》,公司取得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授权,董事会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主体和经营决策主体。1993年11月17日,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成立。

  1999年8月24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批复》(京政函〔1996〕55号)批准,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改制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79,407.10万元,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拥有公司100%的出资权益。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的批复》(京政函〔1996〕55号)批准,北京 建工集团总公司改制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为79,407.10万元,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拥 有公司100%的出资权益。

  根据2000年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企-〔2000〕1930号)关于 对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转为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 复,北京市国资委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研 究院清产核资结果2,536.798652万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根据2011年《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 函》(京财国资指〔2011〕1242号),发行人收到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500万元增加国家资本金。

  发行人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2,000万元增加国有 资本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增加至84,443.90万元。

  发行人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460万元增加国有资 本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增加至84,903.90万元。

  根据北京市国资委《关于拨付201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 金的通知》(京国资〔2015〕152号),发行人收到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130万元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册资本和

  发行人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2,800万元增加国有 资本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增加至87,833.90万元。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函》(京财资产 指〔2016〕265号),发行人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 金200万元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增加至 88,033.90万元。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京国资 〔2017〕91号),由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注册资本和实收 资本增加至200,000万元。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函》(京财资产 指〔2017〕231号),2017年6月发行人收到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安排资金1,500万元增加国有资本金,实收资本增加至 201,500万元。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并 重组的通知》(京国资〔2019〕140号),北京市政路桥集 团有限公司被无偿划入发行人,实收资本相应增加22.585亿 元;发行人同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30亿元,发行人实 收资本增加至72.735亿元。

  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10.00亿元,收到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安排资金1,165.50万元,发行人实收资本增加至 82.85155亿元,注册资本增加至82.735亿元。

  发行人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1,050.00万元,实收 资本增加至82.95655亿元。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 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21〕116 号)财务处理相关要求,发行人调减2021年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计入实收资本金额589.932835万元,同时调增资本公 积,调整后实收资本为82.8975567165亿元。

  发行人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4,277.00万元,实收 资本增加至83.075424808亿元。

  发行人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4,700.00万元,其 中:实收资本增加1,900.707877万元;无偿接收北京市建设 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45.8%股权和北京中交桥 宇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其中:实收资本增加 3,108.185561万元。实收资本增加至83.57631415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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