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海员资历考试及职务晋升调整2024海员资格考试及职务晋升调整--马尼拉公约修正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整2024年1月1日执行1、学历:无限航区一、二等管理级均要求大专层次。2.资格:2.1职务晋升:其中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2.2再有效: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低职务任职确定待定。)2.3在校实习资格视作为船上培训(实习、见习)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章(第一稿)起草说明一、第一章总则(1-5条)1、修改适用范围将原《规章》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一般值班船员(培训合格证明)的考试、评估和发证方法由部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说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一般值班船员的证书明确为培训合格证,不属于适任证书。为充分履行公约,本次《规章》修订按公约对船员证书的划分,将我国船员证书主要分为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规章部分主要规定适任证书的要求,各培训合格证在《规章》中引出,具体规定在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需要考虑的问题:制定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一般值班船员的考试评估发证方法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原《规章》及马尼拉修正案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对一般船员的相关要求。2、修改GMDSS适任证书的适用要求删除船长、驾驶员,将原《规章》“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平安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改为“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平安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说明:部局2024年通知,明确了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条件,无限航区的船长、驾驶员的GMDSS证书要求放在本规章“第三章船长和驾驶员”里要求。另外本次马尼拉修正案将无线电人员修订为“无线、修改主管机关将原《规章》的主管机关改为“交通运输部”,原条文中指中国海事局的主管机关改为“国家海事局”。说明:原《规章》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船员条例》生效后出台的部令主管机关都变为了交通运输部,本次规章参照执行。二、其次章适任证书(6-10条)1、调整航区、类别和等级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按原规章不变分为A1、A2、A3和A4海区;调整类别为A和B两类;等级参照原规章。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说明:目前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划分简单,航区分为无限、近洋、沿海和近岸4个航区,类别分为甲、乙、丙和丁4种类别,其中乙类和丁类适任证书船员数量很少,是“87”规章过渡到“95”规章的产物,目前全国也没有培育乙类、丁类船员的院校,原航区和类别划分给我们船员考试评估(大纲和题库建设等)和证书管理增加了大量不必要的麻烦和工作量,也给管理相对人带来不便,顾考虑重新划分航区和类别,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2、限制项目增加“特别设备操作限制”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说明:按公约修正案其次章要求和本次履约简化我国证书的原则,本次《规章》修订,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结合使用,特别船舶不在适任证书上进行消限签注。按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增加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的特别设备操作限制。需要考虑的问题:“限制项目”需要和以后证书发放体系综合考虑,描述可能要修改三、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11-30条)1、调整章节结构将原《规章》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四章特别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合并在一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适用于各种类型船舶,对液货船、客船等船舶船员的特别要求放在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进行明确。说明:原《规章》第四章特别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是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将在交通部及部局一些通知中对液货船和客船船员的要求单独进行了强调,从《规章》结构上看不是非常合理,条文与前章难免重复。另外按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分开处理不在适任证书上签注的原则,《规章》修订中原《规章》第四章的特别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的要求无法在新《规章》中描述,需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考虑。综合考虑将原《规章》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四章特别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合并在一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2、适当增加船员职务晋升资格要求适当增加职务晋升的服务资格要求,特殊是晋升船长。初步考虑,将晋升船长的资格增加6个月调整为24个月,其他保持目前规定。说明:目前我国船员职务晋升资格要求特殊是管理级船员资格偏短,船员晋升过快,船员结构不尽合理(船长、轮机长相对过多,大副大管轮轮相对不足),船员实际力量和航海经受不足;考虑到船长负责整条船舶的营运平安,与大副业务上的跳动较大,故考虑将大副晋升船长的资格增加6个月调整为24个月。3、适当调整职务晋升学历要求(入门学历坚持中专或两年制)在满意公约要求的资格基础上,高级船员的最低学历要求为航海类中专或两年制,在晋升无限航区管理级船员的时候如不满意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训练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训练(或在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训练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训练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训练)时通过延长晋升大副/大管轮和船长/轮机长的资格要求允许其晋升大副/大管轮和船长/轮机长,解决目前困扰目前工作的学历问题。二副晋升大副(二管轮晋升大管轮)的资格要求增加18个月调整为30个月;晋升船长(大管轮晋升轮机长)的资格要求增加12个月,调整为36(大管轮晋升轮机长为30)个月。”对晋升管理级船员,如不满意一般原则的学历要求,通 过适当延长海上服务资格的方式解决后,函授学历在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不予认可,对 于脱产的函授以1 年或2 年的适任培训合格证明来证明。 说明:目前在职的一般商船上阅历丰富的老中专层次的高级船员由于学历问题无法进行职 务晋升,必需通过函授或一年脱产培训等方可职务晋升到管理级,而液货船员上的阅历丰富 的老中专层次的高级船员必需通过函授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方可职务晋升到管理级,实 际上效果并不是非常抱负;另外船员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实践经 验和技能的积累对船员的适任力量尤为重要,故考虑在目前学历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一条 晋升的途径,通过延长资格要求的途径解决目前困扰工作的学历问题。 4、在晋升三副、三管轮要求的服务资格中,明确航海类训练的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已参 与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意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三副、三管轮和初级电子员适任证书 者可以免除要求的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持证和服务资格的要求。 说明:原《规章》没有明确,在操作中有的航海院校核海事机构要求同学必需参与值班水 手和值班机工的培训和考试,肯定程度上违反了《规章》的本义。 5、适当降低职务晋升的服务资格的航区和船舶等级要求 考虑:职务晋升的服务资格要求可以降低航区或船舶等级要求,至少有6 个月在相应航区、 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 说明:目前我国总体上国际航线的船员多,国内航线的船员相对较少,一等的船员多,二 等的船员相对较少,国内航海院校培育的也主要是国际航线的一等船员;另外总体上讲目前 我国国际航线的船员素养相对较高,根据原《规章》的有关职务晋升资格要求,服务的航区、 等级必需与适任证书相对应,无限航区的船员不情愿在国内航线上任职,这样照成国内船舶 的配员的困难,同时也对我国沿海海上运输的平安存在隐患,通过本次修订,可以解决上述 问题,有利于国内航运的进展和海上运输平安的提升。 四、第四章适任考试、评估和船上培训(31-39 条) 1、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同时调整章节结构 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将考试评估和发证两次审核合并为发证一次审核;将原 《规章》第五章适任考试和评估、第六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合并在一章适任考试、评估 和船上培训。 说明:考试、评估不是行政许可项目,一般状况下不能设立考试、评估条件,同时考虑到 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和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基本全都,故在规章修改中取消申请适任考试、 评估的条件,将考试评估和发证两次审核合并为发证一次审核放在第三章。申请考试的相关 要求在规章中以较少的条款带过。 2、将原《规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统一为“船上培训” 五、第五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40-46 条) 1、对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服务资格如何认定,进一步明确。说明:原《规章》规 定“在最近 5 年内具有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格”,根据法 条理解,只要在适任证书适用的范围任职均可,可以理解为高类别、高等级、高职务的船员, 可以在低类别、低等级船上担当低职务,也就是说极端状况甲类船长 5 年内始终做丁类船 长也可以再有效换证。目前各个海事局理解不同详细执行差异也很大,所以有必要加以明确, 改为“在最近5 年内具有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的 船舶上的服务资格”,也就是职务要求对应,航区和船舶等级均可降低一级。 2、适任证书的签发与原规章基本保持全都,再有效的条件适当放宽。(1)适当放宽申请 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保留原有五年内需要12 个月的强制规定外,增加下款选择条件:在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的紧临的前6个月里累积有不少于3个月的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 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格,且平安记录良好。 说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再有效条款对履行了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认可的海上服务 资格增加了 .1.2 在再有效之前6 个月中累计3 个月; 故新规章应考虑公约修订之精神 (2)在最近5 年内具有不少于12 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 的船舶上的服务资格,但任职表现不合格,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与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 本规章附件二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在最近5 年内不具有不少于12 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的 船舶上的服务资格者,应当Kaiyun平台 官方入口参与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规定的抽查项目的评估,或完成规定 的模拟器培训。 说明:细化再有效的条件,增加模拟器培训。 3、优化补发适任证书流程 补发适任证书有效期与原持有证书全都,对补发时有效期已经不到一年的,在供应相应材 料后应允许其申请证书再有效,合并工作流程,提高效率。 说明:原《规章》对上述状况没有明确规定,在操作中执行不统一, 海事局要求船员必需补办好证书方可以申请再有效,故考虑在规章中加以明确。 六、第六章特免证明:无详细修改条款(第47-51 条) 七、第七章外国证书的承认(第52-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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