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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云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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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发布日期:2024-12-03 00:24:10访问量: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图1)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 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 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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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纸化申请:申请人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或中国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进行船员适任证书签发业务申请后,无纸化办理自动进入审核环节。

  2.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工商注册住所所在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工商注册住所所在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4.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交或修改材料。

  5.申请单位可以在中国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查询或电话咨询该申请证书办理进程。

  6.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收到报送材料后,根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核验情况以及机构申请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电子或者纸质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0号)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 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 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0号) 第二条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 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 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1.无纸化申请:申请人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或中国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进行船员适任证书签发业务申请后,无纸化办理自动进入审核环节。

  2.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工商注册住所所在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工商注册住所所在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4.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交或修改材料。

  5.申请单位可以在中国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查询或电话咨询该申请证书办理进程。

  6.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收到报送材料后,根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核验情况以及机构申请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电子或者纸质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0号)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 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 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0号) 第二条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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