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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强国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成就及展望-云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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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强国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成就及展望
发布日期:2025-02-27 18:08:40访问量:

  

我国海洋强国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成就及展望(图1)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陆海统筹,坚持走依海富国、以海强国、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发展道路,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增强海洋运输链韧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高度关注海洋安全,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先后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涉海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以法律为主,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为补充,比较科学合理的海洋法律规范体系,同时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推动国际公约和多边规则的制定,为海洋强国建设及海洋权益维护提供了充分的法治保障。

  完善海洋安全法治保障体系。海洋安全是海洋强国战略的核心。新中国成立75年来,中国持续加强海洋安全立法,确立了海洋边界、海域管理和安全保障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中国政府关于中国领海基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黄岩岛领海基线)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我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及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则建立了海上交通管理制度,保障船舶、设施和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在海洋维权执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明确了海警机构在我国管辖海域内的维权执法职责,支持其开展海上安全保卫,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偷渡,惩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2016)进一步明确了南海权益范围,为海洋维权指明方向。我国海洋安全法治保障体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升海洋安全保障能力,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健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法律体系。中国不断提升海洋开发能力,推动海洋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针对在我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规定了海域权属管理、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突破传统海洋管理模式,解决我国海域的无序、无度、无偿使用问题。《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6)细化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程序,维护海域使用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保护海岛生态系统,促进海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通过捕捞许可证、禁渔区和禁渔期等制度保障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规范我国管辖海域内的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保障能源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为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提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3年修订)允许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我国海洋石油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迈出了我国深海资源调查勘探法治化的“第一步”。国家海洋局2017年发布三个规范性文件——《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和《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完善深海资源开采制度。这些立法保障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建立了完善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订)不仅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而且还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但造成我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注重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现了我国陆海统筹、系统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在行政法规方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等立足本国实际兼顾与国际接轨,服务我国航运发展之需,显著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公众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取得了显著成效。

  健全海洋运输保障法律体系。海洋运输承担了90%货物流通量,需要海事法律保障其稳定运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颁布和修订海事专门立法10部、相关法律法规17部、涉海行政法规27部,无论从立法的质量和数量上看,我国海事法律制度建设已取得长足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规范了我国港口和航道的规划、建设、维护与经营活动,保障海事安全,促进我国船舶运输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进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航运法治网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也分别从保险、合同等角度规范了海事活动,促进了海事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程序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为海事争议当事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保障了社会经济秩序并进一步完善了海事立法。在船舶和船员的监督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和《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2024)有效加强了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了海上运输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订)则是从提高船员素质、加强船员管理方面保障航行安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已经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改的目标是为保障高质量的航运发展制定高标准的航运经贸规则。尽管我国的航运法还未制定,但承载其主要功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全面修订工作已经在进行当中。

  健全海洋科学研究与科技发展法治保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展海洋科学技术,着力推动海洋科技向创新引领型转变。科技创新是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动力,无论是在深水、绿色、安全海洋高科技领域取得突破,还是推进核心技术研发和应用,都迫切需要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加强对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开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年修订)加强了对无线电的管理,保障了海洋科研活动中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则规范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支持海洋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

  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参加《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议定书(2020年修订)、《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22年修订)、《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2023年修订)等14个公约议定书的修订工作,涉及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国际海上劳工保护、船舶防污、安全、卫星通信、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残骸清除等领域的国际协调与治理。同时,我国也积极参与了国际海事组织《极地水域操作船舶国际规则》(2017)、《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2021)、《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016年和2024年修正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14年修正案等22项国际海事规则。中国主导起草的《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在2022年获得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后被定名为《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并在北京成功举办公约签署仪式。

  中国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事组织、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组织机构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等多边合作机制中发挥积极作用,持续推动国际海底管理局勘探和开发规章制定、联合国粮农组织关于渔业问题的协定和规章谈判、联合国塑料污染防治国际公约谈判等多边进程,深度参与《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的谈判实施,促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正式通过,推动构建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加强我国涉外海洋法治建设。

  随着全球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目标愈加明确。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为应对日益复杂的海洋问题,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加强海洋立法研究,完善顶层设计,进一步提升海洋强国法治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完善海洋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海洋强国战略在国家治理中日益重要,迫切需要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确保海洋强国战略法治化,有必要制定一部统领性的海洋基本法,明确涉海监管体制机制、海洋经济发展促进机制、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海洋权益维护机制等基本制度,为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根本性的法治保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海洋强国保障体系,强化海洋运输法律体系的链接与融合。加快制定海岸带保护与管理法、极地管理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海洋管理措施、海洋争议解决机制纳入法律体系,完善海洋综合治理,通过不断完善配套立法工作,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同时加强海洋基本法的立法模式与未来海洋法法典化以及交通运输法法典化趋势的国际借鉴。

  健全海洋资源管理制度。海洋资源开发的增长呼唤健全的海洋资源管理和保护法律。未来立法应贯彻落实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Kaiyun官网 登录入口关注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建立海洋资源开发的权、责、利共享机制,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完善相关法规,支持渔业、航运、旅游等海洋经济活动,同时加强监管,避免资源浪费与环境破坏。当前,极地、公海、国际海底成为大国竞争和国际合作的重点区域,国际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已拥有5块具有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发权的矿区,建议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为我国参与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也需要我国尽快完善公海生物多样性养护法律制度,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基因资源。

  增强海洋安全保障能力。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海洋安全保障立法,完善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升海洋安全预防和处置能力,有效应对愈发突出的海洋安全问题。建议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明确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和海警机构在海洋维权中的职责,健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明确海警机构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执法权力、在争议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维权职责,并为通过国内司法程序追究侵犯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海洋生态保护在实现海洋强国目标中不可忽视,建议完善相关部门职责和监管体制,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放,加快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加强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监测和评估,开展海洋修复工程,推进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确保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强化海洋科技创新法治保障。建设海洋强国离不开海洋高新技术,科技进步和创新是突破制约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保护的科技瓶颈的必由之路。建议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明确我国船舶和科研人员在我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从事海洋科学研究的管理制度和促进机制,对海洋科学调查中智能化设备和装备的应用问题予以规定。建议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促进海洋科技进步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适时制定海洋科技促进法,为海洋科技突破与核心技术研发提供法治保障。

  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未来中国涉外海洋法治建设应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主导构建“一带一路”建设海洋法治保障体系。依托中国发布的《“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2017)和《蓝色伙伴关系原则》(2022),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海洋领域合作协议,共建“可持续蓝色伙伴关系合作网络”和“蓝色伙伴关系基金”,有步骤推进双多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的谈判,着力构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带一路”建设全球海洋治理机制,把我国海洋法治理念和制度转化为国际条约,并推动现有合作平台的机制化,适时成立新的国际组织,从而借助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保障其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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