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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政务办理的重要通告-云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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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政务办理的重要通告
发布日期:2024-12-03 08:48:09访问量:

  

近期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政务办理的重要通告(图1)

  2024年12月15日起,统一使用海事通APP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其他办理同类业务的服务网站和APP将停用船舶进出港报告功能。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海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经评估并对个别文字表述修改后重新发布的。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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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三)修改为“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与《船员条例》船员服务资历的要求保持一致。

  因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大纲已通过《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21版)》发布、考试大纲已通过《海船船员考试大纲(2022版)》发布,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和附录3。

  第二十二条增加“符合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优先发放电子培训合格证;电子培训合格证与纸质培训合格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除部分船员对船员电子证书法律效力的疑虑,促进电子证书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培训合格证失效者,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在合格证失效1年内可以办理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培训合格证失效1年及以上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避免对原条款的理解歧义。

  第二十六条明确培训合格证损坏、遗失或船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需补发或换发培训合格证的,应向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因过渡期已结束,删除第六章过渡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条)和附录2表注第17条。

  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发布深化海事政务服务推进便企利民若干举措的通告》。《通告》从企业和群众角度出发,推动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更优化、办事材料简便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推进海事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一是提供更多办事方式,拓展海事政务服务渠道。包括推进海事政务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理、就近可办,企业和群众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体检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等场所设立的海事便民服务窗口,可“一站式”办理公布的海事政务服务事项,并可就近办理“全国通办”事项;设立“排忧解难”窗口,企业和群众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可在该窗口获得帮办导办服务。

  二是聚焦提速降本增效,深化海事政务服务模式创新。包括实施容缺事项承诺办,以海事管理机构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基础,建立实施海事容缺事项承诺办事项清单制度,缩短申请人办理时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推行批量事项预约“上门办”,方便企业、船员培训机构大批量办理船舶文书签注、船员信息采集等简单高频政务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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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贯通数据推动流程再造,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包括推行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一件事”,申请人可以通过“海事通APP”一次性备案,实现所有港内安全作业线上报备;推行船舶证书文书“集成办”,实现关联事项一次申请、并联办理、快办快结、同步发证;推行船载新能源汽车集装箱出口海事跨域监管服务“一件事”;推行航运公司符合证明极简办“一件事”,简化航运公司符合证明发证流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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