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广州海事局贯彻“严格监管、守住底线、提升质量、优质服务”的工作方针,采用“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审核模式,结合广东海事局和广州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关于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相关要求,圆满完成了本年度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本文对2024年度审核情况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旨在找出航运公司SMS运行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为辖区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出针对性建议,促进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在广州注册,建立并保持SMS有效运行的航运公司38家,其中国际航运公司13家(其中双证公司9家)、国内航运公司25家;持有SMC国际航行船舶163艘、国内航行船舶180艘。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广州海事局受理国际/双证航运公司SMS审核16家次、国内航运公司SMS审核29家次;我局审核员参与国际公司审核16家次、安排国内公司SMS审核29家次,合计派出审核员135人次。其中对体系运行存在问题的航运公司实施跟踪审核4家次,造成跟踪审核的主要原因是审核组在审核中发现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对6家次公司实施了附加审核,造成附加审核的原因均是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任意6个月内的滞留率超过10%且被滞留2艘次以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广州海事局受理船舶审核发证192艘次,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56艘次,全国通办实施审核81艘次,我局审核员参与船舶审核75艘次,审核不通过4艘次,合计派出船舶审核员152人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广州海事局对45家次航运公司开出SMS文件不符合项共92项,平均2.0项,同比2023年平均2.55项下降21.5%;开出SMS岸基活动不符合项共186项,平均4.13项,同比2023年4.36项下降5%。
文件不符合数量下降的原因是:2024年广州海事局按照《广东海事局关于优化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相关措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将年度审核的侧重点放在活动审核,在年度审核时不对文件作全面审核,仅对体系文件修改情况和是否满足新生效的有关规Kaiyun网站定要求进行审核。
根据ISM/NSM规则要素进行统计,公司不符合项主要集中在ISM/NSM规则第3.2款、第4.2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第10款、及第12款。
文件方面:一是存在岗位职责交叉、前后矛盾的情况;二是未明确内审组长和内审员岗位职责。三是部分工作职责未落实到具体岗位;
活动方面:体系内相关人员未能履行本部门/岗位的某些已明确的职责,尤其体现在须知层级的工作职责被疏忽。
文件方面:公司体系内未明确指定人员监控船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的流程和标准。
活动方面:一是指定人员实施监控的内容不完整,如未按要求对船岸培训情况、演习情况及不符合的整改情况进行监控;二是对个别岗位监控周期不满足体系文件要求。
文件方面:一是体系文件内所有船员的开航前指令内容相同,没有根据不同岗位有针对性地细化开航前指令内容;二是未制定具体措施以确保所聘船长在船任职期间具有适当指挥资格;三是个别新聘及转岗船员职责熟悉责任人前后不一致。
活动方面:一是未对新聘管理级、操作级船员开展聘用前的业务知识考核;二是船员档案资料不全,仅有船员基础信息,缺少聘用、证书等相关材料;三是公司机构调整后,未对转岗岸基管理人员开展岗位职责熟悉培训。
文件方面:一是未对新增的临时培训内容进行标识,以及缺少开展临时培训实施的具体流程;二是未明确船舶收到安全管理信息的后续处置要求且未对安全管理信息收发登记作出规定。三是未针对所管理船舶为散货船的特点将固体散装货物专业知识标识为培训内容。
活动方面:一是公司所制定和审批的年度培训计划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二是船、岸内部培训效果不佳,经现场考核发现参训人员经培训后仍未掌握相关培训内容;三是未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开展船、岸培训工作或培训科目存在遗漏;四是公司体系文件修改后,未开展临时培训。
文件方面:一是未根据新出台的《船舶防台风指南(试行)》及时对公司防台操作进行完善;二是未按照《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制定船舶连接岸电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三是IP规则生效后,未根据规则要求制定在船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方面:一是部分公司将岸基训练和船岸联合演习混为一谈,未明确岸基训练的具体流程和方法;二是混淆了进入封闭舱室操作和封闭舱室急救概念,对封闭舱室的应急处置缺乏指导性作用。三是个别应急反应须知过于笼统,缺少指导作用;四是仅标明了船舶失去联系的应急反应启动条件,缺少具体的应急反应措施;五是碰撞和触碰应急反应措施相同,未根据触碰的特点制定单独的须知文件。
活动方面:一是公司船岸联合演习在一个换证周期内未覆盖所有标识的紧急情况;二是船舶上报给海务主管的年度演习计划中个别演习科目周期不满足体系文件要求,海务主管未能进行有效审核;三是未对船舶动态报告进行收集和监控等。
文件方面:一是关于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边界不清,无法保证相关部门、人员对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合理判定;二是体系文件中未能对如何开展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原因分析提供具体实施步骤(如内容、方法及执行原则)等;三是未明确不同性质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整改时限。
活动方面:一是不符合规定情况整改效果较差,表现在船舶发生滞留后,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后续处置,导致相同滞留缺陷在公司船舶重复发生;二是指定人员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缺少总体掌握;三是未按要求将不符合规定的整改情况作为公司年度有效性评价内容。
文件方面:一是未根据所管理船舶的特点对个别关键性设备和系统进行标识,并明确具体的维护保养措施(如油船的甲板泡沫固定灭火系统、排油监控系统);二是在不同程序和须知文件中,个别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和责任人前后不一致;三是未明确公司应对关键性设备和系统进行动态标识。
活动方面:一是公司岸基未对船舶自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进行跟踪处理;二是公司岸基未对船舶设备检验情况进行跟踪,导致相关设备检验过期而被滞留;三是公司未要求船舶依照油料申请流程对油品进行申领;四是船舶厂修期间,机务主管未对船舶厂修情况进行跟踪;五是公司海、机务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登轮检查职责,未按规定周期对船舶进行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发现船舶存在的问题。六是公司机务主管未对船舶维护保养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文件方面:未明确有效性评价中发现问题的处置要求;对船长管理复查周期的要求过长,无法保证船长管理复查能作为公司有效性评价的信息输入。
活动方面:公司有效性评价内容不全面,未能覆盖所有标识的评价内容;内审结束后,未将内审结果下发至所有负有责任的人员。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广州海事局对136艘次船舶实施审核(包括全国通办实施审核81艘次),开具不符合项共569项,平均4.18项,较2023年平均5.0项下降16%,其中严重不符合规定情况7项,未发现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
船舶审核中不符合规定情况平均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中远海运散货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所属51艘内贸船舶集中进入窗口期开展换证审核(2023年度该公司只有1艘船舶审核),该公司所属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总体较好,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较少,平均3项/艘次,总体拉低了本年度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平均数;二是自2020年第四批实施NSM规则船舶运行体系以来,公司船岸人员安全管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运行的有效性逐步提高,在船舶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较往年也有一定的下降。
根据ISM/NSM规则要素进行统计,船舶不符合项主要集中在ISM/NSM规则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第10款、及第11款。
(1)船长的责任和权力(46项):一是船长未能有效履行船长作为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运行的监控人角色的职责,未按要求对船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控,或监控内容未覆盖文件要求涉及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项目;二是船长管理复查存在流于形式未达到应有效果、船长未在规定时间内、限制条件下开展管理复查,以及复查内容不满足复查要求等;三是船长未按要求向岸基部门报告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
(2)资源与人员(93项):一是未对新聘转岗船员开展岗位职责熟悉培训,新聘船员上船后两周内未完成包括船上救生艇筏属具(如有)在内的救生/消防设备的培训,相关人员未对船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与考核;二是船员上船后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三是船舶未按要求对离职船员进行考核,未根据船员在船实际情况开展任职考核;四是船舶未按计划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培训或船上开展的部分培训流于形式未能达到应有效果,部分船员不了解体系应知应会内容,或相关责任船员未接受其岗位职责相关培训;五是船长收到修改后的体系文件未组织船员学习新修订的体系文件,或是船长收到安全管理信息后未按要求进行有效传递、培训等。
(3)船上关键性操作(144项):一是船长未按体系要求对船舶关键性操作情况进行核查;二是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关键性操作(船舶防台、高空作业、航行计划制定、货物管理、供受油作业、封闭舱室作业等)并保存相关记录;三是部分船员对高空作业和封闭舱室作业的认知不够使其在进行具体操作时未能严格按照操作须知执行;四是船员开展相关操作后未按要求记录或保存相关台账。
(4)船舶应急演习(65项):一是船舶25%以上的船员发生变化后未按要求在离港后24小时内举行救生演习;二是船舶未能按照体系要求制定年度应急演习训练计划或演习计划未覆盖公司标识的所有紧急情况,公司标识的紧急情况发生变化后船舶未及时调整应急演习计划;三是未能按照应急演习训练计划开展演习或演习周期不符合要求,个别船舶存在应急演习科目遗漏情况,或部分应急演习内容千篇一律(如全年12次消防演习均是模拟厨房着火,溢油演习均是模拟加装燃油溢油),未结合船舶实际情况开展;四是船舶每两个月开展的救生消防应急培训未覆盖所有救生、消防设备;五是审核组要求船舶现场开展应急演习,部分船员未能严格按照相应职责开展演习或对演习流程不熟悉,船上除船员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未能按要求参与应急演习。
(5)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52项):一是船舶在自查或FSC等外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未按体系要求将相关缺陷按照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处理,或者按不符合规定进行处理时缺少针对性的分析和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性不足;二是船舶在日常操作或监控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未按体系要求处理,或是未按要求将不符合规定情况上报公司岸基验证关闭;三是船舶发生事故险情后,船长未及时组织人员对事故险情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或是船舶对发生的险情事故虽按规定进行了调查分析,但险情事故未能得到有效纠正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四是船长对不符合规定情况或事故的原因分析流于形式,原因分析不够客观准确,未分析到发生不符合或事故的根源,导致采取的纠正措施缺少针对性。
(6)船舶和设备的维护(148项):一是船舶未按照年度维护保养计划对相关设备实施维修保养;二是船舶制定的年度和月度维护保养计划与船舶实际不符,维护保养计划在公司通用版本的基础上未根据船舶设备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三是船舶未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厂修计划或未将计划报岸基部门审批,船舶未按要求保存厂修期间相关工作记录和台账;四是部分船舶因经营原因长期停航,停航期间未能按计划对设备特别是关键性设备实施保养以保证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五是船舶在日常维护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未能及时报告、调查分析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7)文件控制(13项):一是船舶未根据船舶设备说明书的编制相关设备的操作须知;二是船长收到新修订的体系文件未及时进行替换,未及时清除作废的文件;三是船舶配备的文件清单记录混乱,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符。
1.强化支持,发挥公司源头管理作用。2024年度广州海事局辖区体系内船舶滞留数量与去年相比大幅提升,希望各公司高度重视,加强对船舶的检查、指导与监控,充分发挥岸基人员登轮检查作用,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加强对所属船舶设备维护保养和体系运行情况的监控和检查,给予船舶足够的物料备件支持、技术支持和信息支持,船舶管理公司更应强化对所属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杜绝代而不管的情况发生,从源头上避免事故、险情、船舶滞留及行政处罚情况的发生。
2.持续优化,提升公司安全管理质效。公司应根据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要求,结合公司船岸实际不断完善和优化公司管理体系,重新审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优化岗位职责,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船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厘清各管理岗位之间的相互关系,使船岸安全管理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日常安全管理活动中,各公司管理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行体系文件要求,对船舶管理活动程序化,从计划到执行、检查和反馈全过程进行监控,提升安全管理人员闭环管理思维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效率。
3.纲挈目张,营造良好体系运行氛围。公司岸基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领导要以身作则,加强对体系的指导与监控,保证体系岸基管理工作的严肃性,把安全管理工作推向新的发展阶段,同时要积极发挥船长在船舶体系管理中的领导作用以及船岸之间的纽带作用,加强船长安全管理水平考核,增强船长安全责任意识,激励船长带头执行和有力监控体系运行,进一步提高单船安全管理水平和创造以安全管理为核心的体系运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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